“法官,如果我答應她分期還款,但她不按時還錢怎么辦,我還得等到九月份,我等不了。你還是開庭下判吧,判決書保險一點。”原告劉某說道。

“不,不,約定了加速到期的違約條款,日后有任何一期被告未足額還款,你可以就所有款項一次性申請強制執行,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判決書一樣”法官向原告解釋。

對調解書的效力和執行力是不少當事人調解時的顧慮,遂川縣法院立案庭法官根據案情和當事人實際情況,在調解中倡導當事人協商分期償還的具體細節,用“分期償還+加速到期條款”,保障合同糾紛調解后續執行,做實立審執一體化。

基本案情

原告劉某與被告廖某系朋友關系。因資金周轉困難被告廖某自2024年1月起多次向原告劉某借款,借款本金共計14.4萬余元,被告共歸還借款6萬余元。對于尚欠的借款8.3萬余元,被告廖某一直未能償還,原告具狀提起訴訟。

調解過程

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,在與雙方充分溝通后,被告認可借款,也表示愿意還款,只是因為資金困難無法一次性還清,希望能夠協商按月分期還款。原告表示對被告已經徹底失去信任,希望法院能直接判決。承辦法官細致地向原告解釋了調解與判決的效力,告知原告調解書與判決書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。調解既能定紛止爭,又能給予被告一定的緩沖時間。如被告此后未按調解書確定的條款按期還款,原告有權直接申請一次性全部履行。最終,在法官的多次耐心溝通協調下,原、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了調解協議。至此,該案圓滿解決。

分期償還是一種常見的解決債務問題的方式,可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壓力,同時也有利于保持雙方關系的和諧。遂川縣法院緊緊扭住“高效、便捷”調解主線,用“和”的理念,運用“分期償還+加速到期條款”,將民事糾紛在“法、理、情”中找到平衡點,助力矛盾糾紛的實質化解,切實打通“調解+執行”的最后一公里。


一審:秦安林    二審:劉一禎    終審:肇   源